违法。即便是成人高考,私自修改了别人志愿的行为即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偷改他人报考志愿,绝对不是恶作剧或者轻微违法行为,也许行为人正是由于对行为性质的错误认识而做出了愚蠢的、害人害己的行为。偷改他人报考志愿,绝不是一般违法行为,如果导致考生未被原来报考的学校录取,那就肯定构成犯罪了。
定罪处罚依据
偷改他人报考自愿的行为,无论行为人如何获得的报考系统的账号密码,均不影响犯罪构成,最终都是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行为是实施破坏计算机系统的手段行为,不再有独立评价的意义,直接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处罚即可。
当前社会网络越来越发达,这种擅自进入别人网络账户进行非法操作的行为也越来越多,相信在将来会出台专门的罪名予以惩戒。鉴于偷改他人报考志愿的危害性和民愤极大,在无更恰当的罪名出台之前,按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并不缺乏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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