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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高校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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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具备以下条件的贫困家庭学生,即可申请贷款: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由所在学校审查同意。

为顺利办好贷款,具备申请条件的学生需遵循以下操作流程:学生在规定时间向所在学校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如实完整填写,并准备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交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机构。所需提交材料包括:(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需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贷款申请的证明);(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5)银行或学校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学校机构进行贷款初审,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年度借款额度及控制比例,组织学生申请借款,并接受借款申请。学校机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负责其完整、真实、合法性,并在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完成后,公示5天,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无误后,学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学生,编制《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与申请资料一并送交中国银行经办机构。

经办银行进行贷款审批,收到学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如有差错或遗漏要求学校更正或补充。复审工作在收到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编制审查合格的借款学生名册,随同空白借款合同及借据送交学校。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提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统一提交的借款合同及借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署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署完毕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机构。学校机构在收到借款合同及借据后,5日内发还给借款学生本人保管。

贷款发放,经办银行在与借款学生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后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统一划入学校在经办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划入学校指定账户。经办银行为每名借款学生办理一张借记卡或活期存折,将借款学生名单及借记卡号明细提交学校,以便学校按月将生活费划入该账户。

贷款偿还,借款学生使用助学贷款完成学业后,应重视自身信用,按时归还贷款。毕业离校前60日,学校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经办银行提供上门服务,为借款学生讲解还款事宜,并解答咨询。借款学生毕业后,应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可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也可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借款学生应在借款合同中授权经办银行于约定还款日自动从其在该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中扣收应偿还本息,直至全部贷款本息偿清为止。

如果借款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转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中(终)止学业的事件,学校在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之前会及时通知银行并要求学生到银行办理还清贷款手续。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通知后将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可以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借款学生需在毕业前30日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由经办银行办理展期手续。借款学生毕业后1年内,可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包括调整还款方式,银行将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借款学生毕业后出国留学的,需主动通知原经办银行并一次性还清借款。经办银行将建立借款学生还贷监测系统,对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加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