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使用校车应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证。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校车需满足特定条件并申请许可。驾驶人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年龄在25至60周岁之间,无犯罪记录,无致人死亡或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身心健康无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时,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需向县级或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及证明其符合条例规定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分别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意见需在3个工作日内返回,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政府批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发给校车标牌并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校车驾驶人需依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需满足与驾驶人相同的条件。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此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