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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用必须计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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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需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该费用应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并在“4301专项储备”科目中进行记录。企业在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时,如为费用性支出,应直接冲减专项储备。若提取的费用用于形成固定资产,则需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所发生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此时,应按照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相应确认累计折旧,确保固定资产在后续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对于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情况,企业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借:制造费用等

贷:专项储备

支付费用性支出: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

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累计折旧:

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通过上述规定,企业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得到有效保障。

企业应确保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相关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以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