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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调差基准日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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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启动招标控制价编制的时间为2020年9月,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2021年1月6日,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26日。期间,主要材料钢筋、型材价格上浮17%-20%。合同于2021年3月31日签订,约定市场价格波动不调整合同价格。后于2021年7月19日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市场波动引起的材料价格变化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7条及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执行。招标工程基准日为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以2020年12月作为基准日调整材料价差。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于2022年3月15日发布文,提及招标时间过长可能导致基准日不公允,建议采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所用价格指数作为基准日价格指数。施工单位主张以2020年9月信息价作为基准日价格指数,但建设单位认为该主张对中标第二、第三候选人不公,拒绝同意。面临项目烂尾风险,如何调解成为关注焦点。

在争议中,明确指出招标控制价编制时间、招标与投标时间以及材料价格波动是关键。合同中约定的市场价格波动不调整合同价格条款有效,补充协议被视为黑白合同。广东省定额站的指导文件虽提供参考,但不能改变双方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主张以2020年9月信息价作为基准日价格指数的争议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