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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复合计税方法的应税消费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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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计税是指既实行从价税,又实行从量税。我国适用复合计税方法征收消费税的主要包括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等,这些都是采取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其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其中:从价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从量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有关消费税的其他规定如下:

第三条 本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及税率表》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四条 本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在不同税率下兼营应税消费品,是指在两种以上税率下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有偿转移所有权。前款所称已付款,是指从买受人取得金钱、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五条 条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第四条中提到的,第一项规定指的是实体的纳税人以自产应税消费品为直接材料产生最后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应税消费品组成最后的应税消费品。

第八条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消费税的发生时间分为下列几类: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如下:

1、采用赊销分期付款方式的,以书面合同约定托收日期的当天为准;书面合同未注明日期的,为应税消费品签发之日;

2、预付货款结算的,为应税消费品交付之日;

3、应税消费品的签发日期和完税日期;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以收到销货凭证或者取得销货凭证之日为结算日。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以转让使用之日为纳税之日。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之日。

(四)纳税义务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之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复合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