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破产法框架下,“破产清算组”是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管理和清算工作的核心执行机构。面对复杂多样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强的非法律事务的交织,法院的人力与物力难以承担起如此重任。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法院更多扮演的是公法角色,而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与分配则属于私法领域,因此不宜由法院直接管理。同时,破产程序中的破产人及其他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债权人会议也难以为宜的管理人角色。基于此,成立专门的破产管理人机构是必要的。这一机构在破产程序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障破产程序的公正与效率。然而,我国现行破产立法对于破产管理人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且简单,缺乏具体性和完整性,这不仅影响了破产程序的目的实现,也不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达成,与时代发展不符。
基于此现状,本文旨在结合我国当前的破产法律制度,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关键问题进行简要分析。通过深入探讨,旨在为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提升破产程序的效率与公正性,提供理论与实践上的参考,以适应时代发展和建设现代化国家的需要。
扩展资料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