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作为会计工作的基础,其种类繁多,主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类。
原始凭证,亦称单据,是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的书面证据,通常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具有法律效力,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它们按来源不同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是从外部单位取得的凭证,如购货发票、收据等。自制原始凭证是在单位内部执行或完成经济业务时由相关人员填制的凭证,如入库单、领料单、现金存款单、差旅费报销单等。
记账凭证,又称传票,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确定会计分录而编制的凭证,直接用于登账。原始凭证种类繁多,格式不一,无法直接表明会计科目的归类和记账方向。因此,在记账前,需要将原始凭证编制成记账凭证,确保账簿记录的准确性。记账凭证按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不同,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收款凭证记录现金、银行存款的收入业务,包括现金收款凭证和银行存款收款凭证,由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批准后的收款收据编制。付款凭证记录现金、银行存款的支付业务,包括现金付款凭证和银行存款付款凭证,由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批准的付款单据编制。转账凭证用于记录不涉及现金、银行存款收付的其他经济业务,即转账业务,根据相关转账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