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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新成立的一般纳税人有的单位有辅导期,有的单位没有辅导期呢

admin

根据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 值 税专 用 发 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 值 税偷 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 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 取出口 退 税的;

  (三)虚 开 增 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