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主要归预算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需提供协助。
2. 根据《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能够接受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委托,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
3. 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这些工作可以委托给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执行。
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如果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方法有约定,应按照约定来结算工程价款。若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就额外工程价款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参照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方法来进行结算。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