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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性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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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等,但对票据贴现并未明确界定,这导致了法律性质的争议。一方面,《贷款通则》将其定义为票据买卖行为,按照合同法,买卖合同即出卖人转移所有权并获取价款,票据贴现看似符合这一特征。然而,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其流通性等特性使得贴现并非简单的买卖,通常需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票据法》规定,票据转让需以真实交易为基础,因此,票据贴现并非任意买卖,而是特定主体间的特殊交易行为,如银行等金融机构。

另一方面,有人认为票据贴现属于贷款的一种,但根据合同法,借款合同强调借款人在到期时返还本金和支付利息,而票据贴现后,申请人不再承担这一义务。商业银行法将贷款和票据贴现分开,明确了两者不同的业务范围。《暂行办法》则将其描述为融通资金的方式,理解为票据权利转让,这比《贷款通则》更准确,因为它强调了票据转让而非贷款本质。

实际上,票据贴现本质上是特殊的票据转让,涉及贴现申请人背书转让票据给贴现人,贴现人以此获得票据权利,支付对价。贴现行为中,转让票据和支付款项是两个环节,背书转让是转让票据权利,贴现人则主要是支付款项。因此,票据贴现不同于买卖,也不是贷款,而是特定的票据权利转让行为。

这种特殊性导致银行在票据贴现操作中面临特定问题,需要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以保证交易的合规性。

扩展资料

对持票人来说,贴现是将未到期的票据卖给银行获得流动性的行为,这样可提前收回垫支于商业信用的资本,而对银行或贴现公司来说,贴现是与商业信用结合的放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