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劳动职业技能鉴定由劳动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
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
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
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
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划;
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
(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