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末期,法律制度经历了重大变革,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郑国和晋国最早公布的成文法律。郑国在公元前536年,由子产领导,首次将法律条文铸造在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成文法的开端。晋国紧随其后,公元前503年,郑国执政者处决了邓析,并采用了《竹刑》,这部由邓析编撰的法律文献虽起初未经官方认可,但后来得到官方承认,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献。
到了公元前513年,晋国的赵鞅和荀寅将法典铸在铁鼎上公布,然而这一举措遭到了孔子的反对。郑国和晋国的这些行为标志着中国法律史上一个新时代的开启,即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
随后,在战国时期,新兴的地主阶级开始在各个诸侯国掌握政权,推行变法改革,并制定出新的成文法。这场成文法运动的高潮出现在三晋地区的魏国,那里产生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经》。秦国也出现了成文法运动的集大成者——《秦律》。
《法经》是战国时期魏国的李悝制定的,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经》由六篇组成:《盗法》、《贼法》、《国法》、《捕法》、《杂法》和《具法》。其中,《盗法》和《贼法》涉及惩罚危害国家安全、伤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行为;《囚法》(又称《网法》)关乎囚禁和审判罪犯;《捕法》则是关于追捕盗贼等犯罪者的法律规定;《杂法》则涵盖了除盗贼之外的其他犯罪和刑罚的规定,起到了补充和细化作用。
《法经》的基本特点在于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维护君主专制和封建统治秩序,体现了法家重视刑法而非道德教化的思想,并开创了编纂成文法典的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