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主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省级、市级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管理。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即房管局,直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如遇违规行为,可直接向当地房管局投诉。
房地产中介机构需要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这些部门还应公示备案机构的详细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等。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和投诉受理等方式,这些部门会监督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并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和媒体曝光等措施。对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被检查的机构和个人需配合提供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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