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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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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强调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性,要求各级政府定期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行业主管单位均需履行职责,将消防知识纳入各自领域的工作内容和培训计划。

机关、企事业单位需定期进行消防培训,新员工上岗前和在职员工每十二个月至少接受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特定场所如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则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学校、学前教育单位和职业培训机构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确保师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和应急避险知识。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火灾报警等常识,并在特定节日和活动期间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特定人员,如易燃易爆场所的从业人员、消防控制室人员等,需接受专业消防安全培训,确保具备相关技能和资格。

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在进行防火、灭火救援训练时,需得到相关单位的支持配合。每年的“119”消防安全活动日,各级政府和新闻媒体都会组织消防宣传和演练,提高公众的消防意识。

扩展资料

《四川省消防条例》经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修订。该《条例》分总则、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火灾预防、消防组织和应急救援队伍、灭火和应急救援、法律责任、附则8章78条,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