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保证金交存规定如下:
1. 留学期限在3个月(含)以内的,无需交存保证金。
2. 对于留学期限超过3个月的人员,其保证金数额依据附表确定。具体如下:
访问学者、在职攻读博士后、研究生(硕士、博士)等,按照附表中的“7-12个月”标准,留学期限12个月以上的在职人员需交存的保证金数额。
去往一类国家的在校研究生和本科生,如持有有效学生证明,分别需交存2万元和1万元保证金。去往二类国家的在校研究生和本科生,需分别交存2万元和1万元保证金,同样要求出示学生证明。
3. 一类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二类国家包括:俄罗斯、印度尼西亚等。具体的交存数额会根据国内地区有所不同,分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和三类地区,对应的保证金数额在附表中详细列出,如北京市一类地区7-12个月的保证金数额为4万元,而二类地区如重庆市则为3万元。
请根据个人的留学计划和国内地区,查阅附表获取确切的保证金交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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