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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新入职员工试用期和见习期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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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对于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期和见习期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要求,主要体现在适用对象、劳动关系、期限等方面。

首先,从适用对象来看,见习期主要针对应届毕业生,用于帮助他们适应业务并进行考核,而试用期则适用于所有变更工作的劳动者,不论是应届毕业生还是已有工作经验的员工。

其次,在劳动关系上,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需承担无过错责任,并需共同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见习期则不同,它是人事制度框架下的概念,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因此,对于见习学生,用人单位不承担无过错责任,也不必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再次,关于期限的规定,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而见习期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如果见习期满后仍未达到见习要求,则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

总的来说,无论是试用期还是见习期,中石化都对其新入职员工给予了充分的保护和考核机制,旨在确保员工能够快速适应工作环境并发挥出应有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