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密资格现场审查后的批准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审查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通常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流程,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机关、单位在公开信息、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时,必须遵守保密法规,确保信息的安全。
3. 根据该法第三十条,如果机关、单位在对外交流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了解国家秘密,必须事先向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并签订保密协议,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4. 第三十一条指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其他活动,主办单位有责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对参与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明确保密要求。
5. 根据第三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将处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部门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并将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配备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6. 最后,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军事禁区和其他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场所和部位,必须采取保密措施,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开放或扩大开放范围,以防止国家秘密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