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有了新的规定。不再依赖购货方提供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而是必须依据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简称《通知单》),没有此通知单则无法开具红字发票。若违反新修订的《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需立即改正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对于因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或发票错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需携带填写完整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详细说明开具红字发票的理由。工作人员会审核发票是否经过认证。对于已认证的发票,将转交相关部门实地核实,符合条件的将由调查人员填写《通知单》并签字。不符合条件的,将现场告知纳税人并保留申请单。
从2007年4月1日起,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改由企业自行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不再由国税机关印制。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以上的,需使用新的申请表,而一百万元以下的限额申请仍按原流程办理。
对于需要分次报税的一般纳税人,需事先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对于2006年开具的专用发票,截止2007年4月30日,仍可按照原规定开具负数发票。
对于更详细的政策咨询,建议直接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获取准确信息。
扩展资料
开负数发票,只有发生退货时,而且是跨月的对方和本公司都已入帐要取得购货方当地国税机关出具的退货证明,本单位才可去领负数发票申请表再经国税局批准方可开具负数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使用电脑开票系统开票时,千万要注意,增值税普通发票可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开负数发票,必须事先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否则不但无效,而且还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