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的流程及前置审查的内容,主要针对专利申请被驳回的情况,提供给专利申请人的一项救济途径。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查复审请求,并作出决定。复审请求案件通常涉及对初步审查或实质审查过程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情况。专利申请人需在收到驳回通知后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复审请求应包括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相关证据。
专利复审流程具体如下: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不服时,需在指定时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请求书,明确指出驳回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复审请求书格式不符时,复审请求人应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补正,逾期视为未提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对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专利申请人可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文件需提交一式两份。
专利复审委员会会将复审请求书转交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请求,如同意撤销原决定,则专利复审委员会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若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或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文件未能消除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则会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如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复审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或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已克服原缺陷,则会撤销原驳回决定,并通知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程序。
专利复审前置审查的内容包括:将复审请求书及相关文件送交原申请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并由原审查部门提出“前置审查意见书”。前置审查意见通常分为三类:复审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同意撤销原驳回决定;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原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基础上撤销原决定;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意见和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使原决定撤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需明确指出其意见类型,并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重新进行检索,如增加新对比文件,详细说明坚持驳回意见的理由。
专利复审前置审查与复审决定密切相关,前置审查意见直接影响复审决定的作出。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对驳回决定依据的申请文件未作修改,不得提出新的驳回理由或证据。对于前置审查意见属于撤销原决定类型的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再进行合议审查,直接根据前置审查意见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同时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程序。原审查部门不得未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而直接进行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