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海关需对成交情况进行核实。请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下列单证资料,并协助我关进一步了解与进/出口货物成交价格相关的信息。若明确不能提供、逾期不提供资料、所提供的资料不足以证明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或者准确性以及不足以证明买卖双方间的特殊关系对成交价格没有造成影响的,海关将依法另行估价。 □有关成交的书面情况说明(如提供价格偏低的理由、价格构成情况、交易各方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价格申报单 □合同、协议或者订单□业务函电 □厂商发票□运费发票 □保险单□信用证 □进口付汇核销单(付汇备案表)□结付汇凭证 □会计帐册□国内销售单据 □商检证□货物说明书 □其它有关单证: 关(处)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受送达人(签字): 年 月 日第一联:企业留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 关编号:_____________公司/单位:经审核,海关不接受你公司/单位于______年__月__日向海关申报的__________(报关单号__________)的申报价格,拟重新估价。为保障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海关依法与你公司/单位进行价格磋商,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至________与海关进行磋商,磋商内容将成为海关的估价依据。如在规定期限内不与海关进行磋商的,海关将根据海关掌握的资料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______海关 受送达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一联:企业留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价格磋商记录表 关编号:_______经审核,海关不接受申报价格,拟重新估价。为充分获取信息,依法审定货物的完税价格,保障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海关依法与你公司/单位进行价格磋商。磋商内容将成为海关的估价依据。如你公司/单位提供不实资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磋商地点 磋商时间 报关单编号 进/出口日期 商品名称 纳税义务人情况姓名 性别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纳税义务人地址 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纳税义务人能否提供该进/出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能□ 否□倒扣价格估价方法纳税义务人能否提供该进口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境内第一销售环节销售的价格能□ 否□纳税义务人能否提供与该进口货物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境内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能□ 否□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纳税义务人能否提供该进/出口货物的生产成本能□ 否□纳税义务人能否提供向境内销售与该进口货物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或者在境内生产该出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能□ 否□合理方法纳税义务人能否提供进一步的信息能□ 否□纳税义务人提供的价格信息资料:海关所掌握的价格信息资料:价格磋商结果 海关经办人:(签名)年 月 日 纳税义务人授权人:(签名)年 月 日第一联:企业留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估价告知书(样式)经营单位: 关估价告知书编号:进出口岸海关编号申报日期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贸易方式规格型号原产国(地区)申报单价成交方式数量及单位收(发)货单位合同协议号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 的规定,不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价格;同时根据《审价办法》 的规定,对所进/出口货物按照 进行估价。 年 月 日(盖章) 本文摘自赵国华律师著作《企业如何应对海关审价》,转载请注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