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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累计预缴扣除举例

admin

劳务报酬累计预缴扣除是一种根据个人全年所得情况进行综合计算的税收征收方式。

一、劳务报酬收入情况

假设某人在2023年度内,分别在1月、4月、7月和10月取得了四笔劳务报酬收入,每笔收入均为2万元。

二、累计预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时,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和累进方式预缴个人所得税。假设该人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0元。那么,该人在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时,都需要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1月:预缴税款 = 20000 * 20% = 4000元

4月:累计收入40000元,累计预缴税款 = 40000 * 20% - 速算扣除数 = 8000元 - 0元 = 8000元,4月实际预缴税款 = 8000元 - 4000元 = 4000元

7月:累计收入60000元,累计预缴税款 = 60000 * 20% - 速算扣除数 = 12000元 - 0元 = 12000元,7月实际预缴税款 = 12000元 - 8000元 = 4000元

10月:累计收入80000元,累计预缴税款 = 80000 * 20% - 速算扣除数 = 16000元 - 0元 = 16000元,10月实际预缴税款 = 16000元 - 12000元 = 4000元

三、年度汇算清缴

到了2023年度结束时,该人需要将全年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进行汇总,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综合计算,确定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假设该人全年无其他所得,且符合税法规定的各项扣除和减免税政策。经过计算,该人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X元。

如果X元小于已累计预缴的个人所得税额16000元,则税务部门会退还多余的税款给该人;如果X元大于已累计预缴的个人所得税额,则该人需要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综上所述:

劳务报酬累计预缴扣除是一种根据个人全年所得情况进行综合计算的税收征收方式。在取得劳务报酬时,个人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和累进方式预缴个人所得税,然后在年度结束时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通过合理规划和安排个人所得,可以有效降低税收负担,提高个人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规定: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