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托加工的账务处理
1. 收到受托加工材料物资时,不需作会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记录物资的收发情况。
2. 将材料送至生产车间加工后,将人工和辅助材料计入生产成本。
3. 加工完成后入库,结转加工成本至库存商品-受托加工产品。
4. 交付加工完成的产品,并开具发票,将应收账款转至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5. 在备查簿上记录受托加工材料物资收付情况,结转库存商品至营业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二、委托加工的账务处理
1. 将材料转至加工单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
2. 计算支付的加工费,包括增值税(进项税)和消费税(若加工后用于连续生产),计入委托加工物资。
3. 收回加工完成产品,将材料及加工费结转至库存商品。
注:
①若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销售,其消费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②若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其消费税先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借方,按规定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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