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务公司通过为用工单位安排劳动力,实际上赚取的是代理费用。
2. 转付的工资、社保等并不属于劳务公司的收入,这些会转付给职工和社保局,并取得相应的工资单和社保机构出具的缴款凭据。
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如果用工单位将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社保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那么劳务公司的营业额为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4. 通俗来说,劳务公司的计税依据是余额,转付的保险等不作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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