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聚咖

合聚咖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admin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税务机关据此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一、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二)《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二、提供资料

(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单》)

(二)对应蓝字的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二复印件(已做进项税额转出的企业提供)

(四)《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及发票的其他联次复印件(丢失抵扣联发票需提供)

(五)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购货方拒收发票,由销货方申请开具通知单时提供。)

(六)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销售方未将发票交付购买方,由销货方申请开具通知单时提供。)

三、 注意事项

(一)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未跨月、未认证未抄税的(包括非征期的抄税),应由销货方做作废处理,不用开具《通知单》;

(二)若发票已认证且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的,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三)因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五)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六)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七)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销售折让的,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发票验旧供新环节报备);

(八)《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应加盖财务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