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新修订的《消防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或者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等保障;根据火灾扑救需要,组织支援灭火等。开展这些工作,是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及任何个人无法替代的,标志着政府在消防工作上起着核心领导作用。
一个地方消防工作状况如何,取决于当地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重视如何不仅包括政府对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救援器材等硬件投入,而且包括对日常消防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组织领导等各个方面。
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1)任何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2)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3)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4)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
(6)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7)任何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8)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9)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10)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
(11)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