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与人事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以规范评价卫生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这些规定适用于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医士、医师)、中级(主治医师)和高级(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三类,初级和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资格则采用考评结合的方式。初级资格证书表明持有者具备相应水平,是担任医师职务的必要条件。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者需满足基本条件,包括遵守法律、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良好的医德医风等,并根据学历和工作年限的不同,满足相应的任职资格。考试大纲、命题和合格标准由卫生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等专业的考试也按照类似规定进行,包括资格分级、考试组织和报名条件等。考试合格者将获得由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通用。此外,还明确了不得申请考试的情况以及资格证书的管理规定。
对于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者需满足教育和卫生部门认可的学历要求,并在相关医院完成实习。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这些规定旨在提升卫生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考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科学合理。
扩展资料
为适应我国人事制度的改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组织实施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报名、资格审核等全部考务工作。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负责西医、中医、计生部分专业的命题、组卷工作。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五月中旬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