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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日后的增值税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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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7月1日起,中国的增值税税率经历了调整。普通发票的开具规定有了新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购买方为企业时,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需在发票上准确填写这些信息,否则发票将不能作为税收凭证。

针对特定商品,税率有所简化。例如,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农产品(包括粮食、自来水等)的增值税税率为11%。购买方在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时,可将发票上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或者使用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时,按发票上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

税率方面,除了一些特定商品如粮食等适用10%税率外,大部分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3%。出口货物的税率则为零,除非有特殊规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同样为13%。所有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代扣增值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都被视为纳税义务人。

为了适应不同纳税人会计核算水平的差异,增值税制度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划分标准根据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健全程度设定。生产型纳税人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50万元人民币,而非生产型纳税人如批发、零售行业为8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