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应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部分确认为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部分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会计准则对商誉的会计确认已作出明确规定,即被并企业法人资格注销时,该商誉在购并企业账上体现;被并企业法人资格保留时,该商誉含在购并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内,在合并报表上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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