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税法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当按照股票票面金额作为收入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然而,实践中,股份公司分派股票股利时,只是企业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的变化,不涉及货币资金的减少,因此实际征税存在困难。
鉴于此,尽管税法要求对个人股东取得的股票股利征税,实际操作中仍需明确具体的账务处理方法。依据现行税法,股份有限公司向个人股东分派股票股利,以及有限责任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均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际上,股份制企业分派股票股利,或有限责任公司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就是该公司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此征税是有必要的。
如果公司以现金股息分配时已经对个人股东代扣了20%的个人所得税,则个人股东再以相同的金额投资时,必须补足与已纳个人所得税款一致的金额,以确保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变。另外,由于法人股东的存在,如果个人股东不补足这部分金额,公司的股本结构将会发生变化。
根据以上分析,账务处理如下:
1. 分派股票股利或以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分录为:
借:应付利润、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贷:实收资本(股本)
2. 同时扣缴税款时,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3. 解缴税款时,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 收到个人股东缴来款项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