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当事人符合子女户口所在地的迁入条件,本人户口本内无其他子女的前提下,户口可以投靠子女入户;
2、上海市已经设立公共户籍: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房屋转让合同等,咨询房产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在公共户籍落户。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通知》:
三、“公共户”入户申请
(一)申请材料
1、基本材料
(1)申请人(监护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4)申请人在本市确无他处落户的相关证明;
(5)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或已购置房屋后必须办理户口迁移的书面承诺。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