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处取得工资的个税计算:
个人所得税=(两处所得合计-个人承担五险一金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5000*累计月份)*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预缴税额。
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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