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得看建筑标高是向上变还是向下变,而且要看结构标高是否针对建筑标高的变更而变更,如果结构标高的变更和建筑标高的变更量一致的话,按如下方法解决:
1、标高向上变,即抬高±0.000,此种情况下,桩底标高相对加深,但绝对标高即持力层是不变的,桩顶标高随±0.000的提高而提高,即有效桩长变大,增加了桩基的工程量。在桩基未施工的情况下,这一部分增加的工程量应该在预算和结算时考虑;如果是桩基已经施工完毕之后更改的标高,那么就需要接桩,也是要增加工程量,但是这部分工程量的造价应该大于未施工的情况下的造价。
2、标高向下变,即降低±0.000,此种情况下的桩底标高即持力层也是不变的,即上述说明的相反情况,工程量是减小的。那么如果是在桩基未施工的情况下变更标高,这一部分减少的工程量就不涉及到索赔,应该是削减了,如果是在桩基已施工的情况下变更标高,那么就需要将被削减的这一部分工程量做现场签证进行索赔。如果桩基施工方还承包了凿桩头的工作,那么在索赔时还要把多凿和运输了的桩头工程量计入索赔项目。
希望能够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