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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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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于2012年12月19日发布,取代了1997年7月实施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简称原制度)。新制度旨在提升事业单位会计管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全面实施。

为了确保此次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我们特别制定了处理新旧制度衔接问题的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旨在帮助事业单位在执行新制度时,能够顺利地将原有的财务数据和操作流程与新规定对接,避免因制度变更带来的不必要的困扰和混乱。

具体来说,这些衔接规定包括了对原制度中各项会计科目、核算方法的调整指导,以及对新旧制度差异的解释和处理建议。事业单位在执行新制度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表和步骤进行,如有任何疑问或困难,应及时咨询相关会计专业人员或部门。

总的来说,这些处理规定旨在为事业单位提供一个清晰、有序的转换路径,确保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维护财务信息的连续性和准确性,促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扩展资料

2013年1月10日,财政部以财会〔2013〕2号 印发《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该《规定》分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按照新制度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新账、财务报表新旧衔接、其他衔接事项5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