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调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转变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强化了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中的“三同时”责任。环保部门需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确保验收内容全面,标准不降,结果公开。建设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应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如实记录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调试情况及“三同时”落实情况。报告编制人员需对结论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验收报告完成后,建设单位需成立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报告编制单位等代表及专业专家组成。工作组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验收技术规范、报告书及审批决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基本情况、设施落实情况、调试效果、环境影响、存在问题、结论及后续要求。
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若存在未经批准重大变动、设施未按要求建设或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环境法律违规受罚尚未改正、验收报告不符规范、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等情况,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验收。验收应在项目竣工后六个月内完成,最长延期至九个月。验收报告和意见需公开一个月,建设单位须在公开后五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信息。
分期建设的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列明的分期建设内容及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开展分期验收。环保部门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定点检查违规项目,监督“三同时”落实情况及竣工验收情况,结果公开并记入诚信档案。
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或验收中弄虚作假,以及未公开验收报告的建设项目,将依法受到处罚。地方政府或部门承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应在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前完成,未实施的,环保部门可采取约谈、限批、综合督查等措施督促实施。本通知自2017年X月X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和管理规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