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规定详细规定了报告程序和时间要求。在事故发生后,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需立即了解情况,通过逐级上报的方式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以书面形式为主,特殊情况下可口头报告后补报。
县(市、区)教育局接到报告后,需立即上报所属市(州)教育局,重大及以上事故还需上报省教育厅。市(州)教育局接到报告后,同样要书面报告省教育厅。高校发生事故则需直接书面报告省教育厅,并通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快报需由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签字,特殊情况可由其他负责人签发后补签。涉及多所学校的情况,每所学校都需单独上报。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需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学校负责人需在1小时内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随后逐级上报。一般事故以上需上报至省教育厅,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轻微事故的报告时限由市(州)教育局和高校自行规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轻微事故由市(州)教育局和高校汇总处理,每年7月20日前上报省教育厅;轻微以下事故由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每半年报告市(州)教育局。同时,报告信息还需要通过《学校安全事故情况报告表》进行填报和管理。
事故信息的归口管理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省教育厅学校安全管理处负责事故信息的整体管理。各级各类学校需按要求向省教育厅报告,重大及以上事故需上报至厅办公室并转报省政府领导和应急办。各市(州)和县(市、区)教育局也需遵循相同的报告和管理规定。
扩展资料
为加强学校安全事故报告的管理,及时准确掌握学校安全事故情况,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的要求和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四川省学校安全事故报告规定》。该《规定》于2011年2月16日由四川省教育厅以川教〔2011〕14号印发。《规定》分总则、事故分类、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间要求、事故报告内容、责任追究5章22条,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适用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