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聚咖

合聚咖

丙级消防等级消防规范

admin

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划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对于多层丙类仓库而言,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而单层丙类仓库,特别是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防火墙在丙类仓库内应具备较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小时。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仓库),其柱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小时和2.00小时。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小时。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若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小时,若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小时。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若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小时。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小时。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小时和1.00小时。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若使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或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实需要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