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主,出纳个人垫付报销款不应该记“库存现金”贷方。
出纳垫付应该记“其他应付款-出纳”,这样做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待账上有钱后经过批准应该尽快冲销。
本身出纳个人垫钱就有问题,当初他人报销账上没有充足资金就应该记“其他应付款-报销人”,而不应该转嫁到出纳身上。
实务中不是没有出纳或财务部门其他人员垫付的情况,但一般会尽力避免这种情况出现,而且都是金额都很小,一般都是现金临时不足且报销人急需现金才会这么做。而不是来者不拒,这样做不但违反财务规范也可能会给自己带来经济上的麻烦。
现在建议调账吧,也就是把原来的贷方库存现金改成其他应付款。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