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四) 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五) 取得相应专业博干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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