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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返利收入怎么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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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需按照一定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对于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任何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时,销货方应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商业企业不需开具发票。此等收入应由供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取方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已销成本。此操作确保了商业企业财务处理的合规性与准确性,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