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聘用制书记员队伍建设,实现对聘用制书记员的科学管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聘用制书记员是指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政法专项编制之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考核合格,实行合同制管理的书记员。
聘用制书记员的录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拥护宪法,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18至25岁之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以及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录用程序包括提出用人需求、确定需求计划、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招考录用、决定录用人选及签订聘用合同等步骤。招考录用工作应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实施,录用前进行公示。
聘用制书记员实行“统一管理、分散使用”的管理模式,由书记员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部门根据工作计划自主安排工作。书记员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规章制度,检查、指导、督促书记员的日常工作,对书记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出奖惩意见等。
聘用制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包括送达法律文书、通知当事人、开庭前准备、庭审记录、法律文书的送印、校对及送达、案件报结、整理装订卷宗等。
聘用制书记员的工资由省财政拨付专项经费保障,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及等级工资。聘用制书记员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失业、养老、医疗保险待遇及相关福利。
聘用制书记员的培训根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制定计划,内容包括综合素质、法律知识和职业操作技能等。新录用的聘用制书记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对在职的聘用制书记员每半年至少集中培训一次。
聘用制书记员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等级评定每年进行一次,评定标准包括工作年限、业务能力和德才表现等。
聘用制书记员的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等级、工资以及奖励、辞退的依据。
对忠于职守,工作成绩显著的聘用制书记员,可以予以奖励。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
聘用制书记员的劳动合同、考察表、体检表等档案资料由书记员管理办公室负责保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