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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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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明确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原则、企业适用范围、凭证种类、凭证管理要求以及处理不合规凭证的规则等,以促进企业所得税的合理计算和税务秩序的稳定。

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这些凭证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原则,确保企业支出的合理性、合规性和真实性。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以证实凭证的真实性。

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为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需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则指企业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企业发生境内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时,需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劳务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可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在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若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与其他企业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税劳务或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或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该管理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确保税收秩序的稳定和企业的合理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