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银行存款账户需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以下各类主体具备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资格: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单位、管理财政预算资金的财政部门、实行财政管理的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军队和武警单位、外国驻华机构、社会团体、单位附设的特定机构、外地常设机构以及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等。
在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具体而言,存款人需向银行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军队及武警单位的开户证明、单位对附设机构的同意开户证明、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承包协议、个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文件之一。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包括填写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证件、提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并经银行审核同意,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账户。值得注意的是,印鉴卡片上的户名应与单位名称一致,并需加盖开户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或财务机构负责人、出纳人员三颗图章。这三颗图章是单位与银行之间的法律依据,用于审核支付凭证的真伪,保护开户单位款项的安全。若支付凭证上的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银行将有权拒绝办理付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