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处罚,如果要想保护孩子的权益,请最好补办相关的手续,如结婚证等。
可以不办结婚证,但是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婚生子女解释的复函:
“根据原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3年3月19日《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关于“非婚生子女系指非夫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的解释,我们同意你院对这个问题的意见,即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别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所生的子女都是非婚生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和公证事实婚姻问题的复函:
“经与民政部联系,他们认为,结婚时间是以登记时间为准,没有登记以前的婚姻关系是非法的,不予承认。根据公证必须符合真实、合法的原则,公证处制作结婚证明书,必须以民政部门所发的当事人的结婚证为准。如果按登记时间确定为结婚时间,那么当事人登记前所生的子女就被视为非婚生子女,……”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原则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对非婚生子女不得歧视,但是根据婚姻法的立法本意,结婚是为促进婚姻家庭健康发展,只有婚姻家庭健康发展了,婚姻的结晶即后代才能健康成长。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由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去民政局办理相关的承认婚生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