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聚咖

合聚咖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admin

在云南省的学校安全条例中,第四章专门针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公正、合法和合理(第三十三条)。

一旦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遭受伤害,学校有责任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立即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同时按照相关程序向上级教育、卫生和公安部门报告(第三十四条)。

赔偿责任的确定依据法律和法规,包括民事责任的规定,赔偿范围和标准则由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决定(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其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费用,学校与受害学生或监护人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如有必要,还可以寻求专业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程度鉴定(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有义务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以保障在不可预知的事件中学生权益。如果学校已参保,保险机构将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未参保的学校需自行筹措资金进行赔付(第三十八、四十条)。

对于因教师或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导致的伤害事故,学校在赔偿后有权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第四十一条)。总的来说,条例旨在保障学生安全,明确学校、保险公司和相关人员在处理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