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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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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分录如下:

例如库存商品成本80万元,售价100万元,销项税17万元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2、销售代销货物。

(1)视同买断方式下,假如代销企业外售价格为110万元: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128.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

(2)收取手续费方式下:

借:银行存款

117

贷:应付账款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3、非同一县(市)将货物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销售,会计上属企业内部货物转移,不应确认收入。但由于两个机构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属两个纳税主体,因此货物调出方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97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就是会计上的用于支付非货币性职工薪酬。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确认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具有商业实质的。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2)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97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股利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97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