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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领购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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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如需领购发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经审核后获取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或个人,需依据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和购票方式,向税务机关领取发票。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对于跨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须凭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付款方也可开具发票。在确认营业收入时,需在发生经营业务时开具发票。未发生业务,不得开具发票。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支付款项的单位或个人应从收款方获得发票,不得要求更改品名和金额。

开具发票时,需按照规定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统一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应装订成册。不得将发票转借、转让、代开或拆本使用。发票限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使用,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携带、邮寄或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