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处理应以实质大于形式为原则,对于出口再进口的委托加工,风险实质上未转移的,应通过“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进行核算。此过程中,不将出口视为销售收入,进口不视为购入,而应将全部操作过程视为“委托加工物资”科目下的流转。
具体操作时,企业应首先将发出的物资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同时将发生的加工费用和税费全部转移至此科目中。值得注意的是,消费税的处理需依据收回后是直接销售还是继续加工,分别采取不同策略。收回加工物资后,再将“委托加工物资”科目余额转回“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科目。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中对于此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详细规定。
企业发给外单位加工物资时,需将实际成本转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按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时还需结转相关差异。支付的加工费、运杂费等,以及需要缴纳的消费税(若适用),分别借记“委托加工物资”或相应税项科目。加工完成后,将物资验收入库,剩余物资也需按实际成本调整“委托加工物资”科目余额,并相应调整“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时,还需按实际成本调整差异科目。
“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这一过程确保了会计处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