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0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原局长欧阳长青的侵吞近亿元财政资金案进行了公开审判,判决欧阳长青有期徒刑19年。
根据法院的审理,2005年至2008年间,欧阳长青在担任财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共挪用公款4515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营利活动,且在此过程中,他11次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20万元。另外,从2005年到2011年,欧阳长青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共44次收受财物,总额达到73.2万元。
此外,欧阳长青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尽管被要求说明财产来源,仍有516万余元不能解释,这使得其财产来源不明的数额巨大。
法院认为,欧阳长青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还受贿索贿,严重违反了职责。他在任期内的失职行为导致李华波等人的9400余万元公款非法流出,造成了特别重大的财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他因受贿罪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11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4年,玩忽职守罪6年,合并执行19年有期徒刑。法院同时追缴其293.2万元受贿所得和516万余元不明财产,全部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