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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出境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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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流程图(一)出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要求

报检单位必须在其所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代码上加盖单位印章,并确保填写准确无误。所有条目必须完整、准确、清晰,不得进行修改。

1. 编号:电子报检受理后自动生成,受理回执中自动反馈。

2. 报检单位:填写单位全称。

3. 报检单位登记号:填写单位的备案或注册登记代码。

4. 联系人:填写报检人员姓名。电话:填写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5. 报检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由机构人员填写。

6. 发货人:根据不同情况填写。预检报检时,可填写生产单位。出口报检时,应填写卖方或信用证受益人。

7. 收货人:按外贸合同、信用证中买方名称填写。

8. 货物名称:按外贸合同、信用证所列名称及规格填写。

9. H.S编码:填写货物的商品编码,以当年海关公布的编码为准。

10. 产地:指货物的生产地,填写省、市、县名。

11. 数/重量:填写申请检验检疫的数/重量,应包括毛/净重。

12. 货物总值:填写货物的总值及币种,与外贸合同、发票一致。

13. 包装种类及数量:填写运输包装的种类及数量,注明材质。

14. 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运输本批货物的工具名称和号码。

15. 合同号:填写外贸合同、订单号码。

16. 信用证号:填写对应信用证编号。

17. 贸易方式:填写进口贸易方式,如一般贸易、来料加工等。

18. 货物存放地点:填写货物存放的具体地点、厂库。

19. 发货日期:填写出口装运日期,预检报检时可不填写。

20. 输往国家和地区:填写买方(进口方)所在国家和地区。

21. 许可证/审批号:对实施许可/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填写质量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22. 生产单位注册号:指生产、加工本批货物单位的注册编号。

23. 启运地:填写装运货物离境的交通工具启运口岸/城市名称。

24. 到达口岸:指货物最终抵达目的地停靠口岸名称。

25. 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填写运输货物的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

26. 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填写合同中特别订立的条款或报检单位的特别要求。

27. 标记及号码:填写货物标记号码,应与合同、发票等保持一致。

28. 用途:填写货物的用途,如种用、食用、药用等。

29. 随附单据:填写实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

30. 需要证单名称:填写所需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注明正副本数量。

31. 报检人郑重声明:报检人员必须亲笔签名。

32. 检验检疫费: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填写。

33. 领取证单:报检人在领取证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并签名。

(二)出境报检的要求

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必要单证。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出口质量许可、卫生注册登记、审批审核的货物证明,凭样成交的样品,品质检验的厂检结果单和运输包装检验检疫结果单,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结果单,特殊物品的国家出口批文、检验证书等。

(三)出境货物产地检验检疫原则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货物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原则,出口企业需在货物生产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如货物需异地报关,可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电子转单或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然后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四)深圳地区一般贸易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供港鲜活产品在文锦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其他货物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受理报检、计收检验检疫费、实施检验检疫,并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及“出境货物通关单”。对企业零星收购、在深圳再加工、包装等货物,在深圳完成出口的一般性货物,货主可凭加工合同及报检资料在货物加工地检验检疫局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五)加工贸易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境货物,一律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受理报检、计收检验检疫费、实施检验检疫,并办理签证、通关手续。企业需在《管理手册》上逐次填写货物出境情况,并凭《管理手册》、《海关登记手册》、海关货物清单、相关单据到辖区局办理月报核销手续。

扩展资料

报检是指办理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行为,报检所需材料有报检单、工厂检验报告、出口合同等。